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经济困难的农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诉讼等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