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