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