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