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换发、补发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