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第十七条已修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