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以家庭承包方式统一发包时,发包土地范围包括:

(一)上一轮发包时已经纳入发包范围内的土地;

(二)上一轮发包时未纳入发包范围的机动地、新开垦土地;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适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