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二)不得撂荒土地;(三)不得非法开山取石、采矿、炼焦、修庙、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农业开发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损害土地耕作条件的,应当履行复耕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