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开山取石、采矿、炼焦、修庙、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农业开发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损害土地耕作条件的,应当履行复耕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