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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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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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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