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