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