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