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