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