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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