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