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