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