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