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