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社会急救医疗是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划区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