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五条已修改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开展医学教学、科研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二)有相应的医学专业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三)有专门从事遗体处理、角膜移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场地。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贵阳市接受捐献遗体和角膜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