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市、区、县(市)红十字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捐献遗体和角膜的宣传、咨询、协调、登记等工作。公安、民政、财政、林业绿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捐献遗体和角膜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