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工商、建设、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工协助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会组织依法监督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