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