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不足五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助。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