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鼓励农村地区依托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场所,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社区,完善养老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