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已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排水管道、沟渠和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