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