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权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