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移位,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轨道交通设施、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擅自移位、加高、加宽、加长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性内容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