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