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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