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节能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复前,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和其它涉密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