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