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