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