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