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市、县(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