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复检,并接受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无出厂合格证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