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公布安全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和有关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场所内的平面媒体、公共视频、广播等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