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拒绝或者阻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