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