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档案所有者向境内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必须经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