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档案所有者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损毁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