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