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