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百分之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四)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