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