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