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