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二)排放检验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接受监督管理;

(四)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验费;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